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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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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大学校友总会佛山分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湘潭大学校友总会佛山分会,受湘潭大学校友总会领导。(以下简称佛山校友会,英文译名为:Alumna association of Xiangtan University foshan branch)。 第二条 佛山校友会是在佛山市五区工作、学习的湘潭大学校友、教职工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地方性、非营业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佛山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校友与母校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,促进佛山与母校的建设和发展,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、振兴中华作出贡献。 第四条 佛山校友会会址设在佛山市佛罗路1号天马大厦4楼佛山市模具协会内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佛山校友会的业务范围为: (一)联络佛山市五区校友,组织开展健康合法的社团活动; (二)加强校友之间联系,作为一个校友相互交流、相互合作的平台,充分利用校友资源,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,为社会服务; (三)沟通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支持母校建设;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佛山校友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。 第七条 申请加入佛山校友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佛山校友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佛山校友会的意愿; (三)在佛山五区工作生活的湘潭大学(包括1958年至1959年创建时期和1974年复校至今)学习过的预科、专科、本科学生;研究生、留学生、函授生、夜大生、干部专修科学生、培训生、进修生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毕业生。在校工作或工作过的教职工(含外籍教师)。被湘潭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及来校一年的访问学者。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选举佛山校友会组织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佛山校友会组织的活动; (三)对佛山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维护佛山校友会和母校的合法权益和名誉; (二)完成佛山校友会交办的工作;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条 佛山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佛山校友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一条 佛山校友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5人,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,并根据需要,可设名誉会长,名誉副会长,名誉理事若干职务。 第十二条 佛山校友会负责人一届任期为3年,可以连任。任期到后,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下届校友会负责人员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佛山校友会经费来源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四条 佛山校友会经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员担当,并定期在网站上进行公布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后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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